长江流域19省份河道管理范围规定
长江流域19省份河道管理范围规定
上海市: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有随塘河的堤防: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
2.无随塘河的堤防: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
江苏省: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修订
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10-15米。
2.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5-10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1000-2000米。
3.长江: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10-15米。
安徽省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1.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5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30米;
2.长江干流其他堤防、淮河干流(含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3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20米;
3.其他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
4.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江西省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7月27日修订
1.有堤段: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2.无堤段:以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对于通江河口及涵闸处,为通江河口及涵闸管理范围线
湖南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08年1月2日修订
1.有堤段:堤防背水坡坡脚30m。
2.对于无堤段,以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
3.对于通江河口及涵闸处,为通江河口及涵闸管理范围线。
4.下列区域应当列入河道管理范围:(1)现已确定或者因历史形成、社会公认的护堤地;(2)加固堤防的堆土区、填塘区;(3)压浸平台、防渗铺盖。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做好河道划界埋标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函﹝2000﹞89号)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设计洪水位(无设计洪水位的按历史最高洪水位)加超高划定;有堤防河道(含规划中的堤防)其管理范围按距堤内坡脚水平距离划定:长江河道100米,其他河道重点垸为50米,一般垸30米,经过城镇的不少于10米。
湖北省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8月12日起施行
1.有堤段:确保堤迎水面50-100米,背水面30-50米;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30-50米,背水面20-30米。
2.无堤段: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确定。
1.有堤段:前堤脚50-100米,后堤脚50米;滩地不足50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靠近堤身的规划道路红线为界。
2.无堤段: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
重庆市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2012年1月6日起施行
1.有堤段:河道堤防的内外堤脚外5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2.无堤段: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主城规划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5日修订
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
四川省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水发[2004]40号
1.有堤段:护堤地宽度应当从堤脚计起,背水侧护堤地宽度一级堤防为20-30米,二、三级堤防为10-20米,四、五级堤防为5-10米。
2.无堤段:省内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省内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6月3日起施行
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
云南省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大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30-100米的地带为管理范围;
2.中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20-60米的地带为管理范围;
3.小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5-30米的地带为管理范围。
(大型堤防是指1级堤防,中型堤防是指2级、3级堤防,小型堤防是指4级、5级堤防)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1.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
2.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3.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1.设计标准为10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为管理范围;
2.设计标准为5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30米为管理范围;
3.设计标准为20年至3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20米为管理范围;
4.设计标准为1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10米为保护范围。
青海省
《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0月15日发布
1.按流域规划和城镇规划确定的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两岸的堤防和护堤地;
2.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3.河道两岸堤防护堤地的范围,除设计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中迎水面护堤地的范围,由该河段主管机关根据堤防和河道行洪安全的要求并结合河道的实际情况划定,但以垂直堤脚线计算的最小范围不应少于5米;背水面护堤地的范围,以确保堤防安全为原则。
浙江省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修订
1.有堤防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2.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5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7米。
3.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2米的区域。
4.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5.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其中,省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福建省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有堤防的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面护堤地;
2.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3.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围:宽度为依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潮水位所确定的水面宽度的1-2倍。
4.水库库区、湖泊的管理范围:水库库区和湖泊的水域、蓄滞洪区、环库(湖)大堤及护堤地
广东省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8月30日发布
1.水库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30-50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20-30米。
广西壮族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一、二级堤防:背水坡脚以外20-50米,
2.三、四级堤防:为背水坡脚以外15-30米,
3.四级以下堤防:背水坡脚以外8-15米。
4.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50-15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50-300米为保护范围。
5.渠道: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10-30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3-5米为保护范围。
河南省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12月27日修订
1.淮河干流、洪汝河、唐白河、沙颖河、北汝河、澧河、伊洛河、卫河、共产主义渠等河道的重要防洪堤段:临河堤脚外5米,背河堤脚外8米;上述河道的一般堤段和惠济河、涡河、汾泉河等河道堤防:临河堤脚外3米,背河堤脚外5米。险工堤段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2.滞洪区:滞洪堤临水坡脚外10米,背水坡脚外5米。
陕西省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自2000年12月2日起施行
1.汉江平川段从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背河10米; 黄河、渭河宝鸡峡大坝以下河段、汉江平川段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洛河状头水文站以下河段:河岸边沿向外各宽30米;
2.其他河道、河段:由所在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甘肃省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有堤防的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两岸堤防、堤防背水面护堤地;
2.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河道的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划定,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土、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
贵州省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1.有堤防或者护岸的:以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包括两岸堤防或者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等;
2.无堤防的:有防洪规划的按照设计洪水位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按照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确定;
3.水库库区河段:已征地的按照水库征地退赔线确定,未征地的按照水库校核洪水位确定。
4.其他:1万亩以上农田的新建堤防:应当划定1-5米的护堤地;1万亩以下农田的新建堤防或者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重要工矿企业及城镇的护岸: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自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延伸不超过10米。